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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档案密集架档案工作基础设施

文章出处:档案密集架厂家    人气:    发表时间:2021-04-14 11:28:46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基础设施”一章,规定了机关档案工作基础设施要求。机关档案工作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档案用房、档案用具、设施设备和信息化基础设施等。

档案用房

档案用房是为满足档案工作人员办公以及档案管理需要而配置的用房。《规定》第十四~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档案用房的类型、面积、选址和建筑设计要求。

1.用房类型

按照《规定》要求,机关应当分别设置档案办公用房、整理用房、阅览用房和档案库房,实行“四分开”,以满足档案工作基本需求。其中,档案库房应当根据载体类型分别设置,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根据载体类型分区设置。考虑到档案工作深入开展和信息化工作的需要,机关可以根据需求设置展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服务器机房等。对于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机关来说,应当单独设置档案库房,但办公、整理、阅览等可以分区设置。

档案密集架图

2.用房面积

档案办公用房面积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执行。整理用房面积建议按《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县级档案馆整理用房面积指标最高限20m2 进行配置。如果同时开展档案数字化工作,则面积可以相应增加。阅览用房面积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 G J 25—2010)4.3.2每座4m2 确定,使用面积不小于12m2 。档案库房使用面积按(档案存量+年增长量×存放年限)×60m2 /万卷(或10万件)测算。档案数量少于2500卷(或2.5万件)的,档案库房

面积按15m2 测算。展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服务器机房等用房面积建议以建标 103 — 2008县级三类档案馆水平为参考,进行合理配置。

档案密集架管理设备图

3.选址要求

《规定》对档案用房的基地选址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主要是考虑机关档案用房一般位于机关办公场所,因此不需重复规定基地选址要求。不过,如另行择址建设机关档案用房,则基地选址应符合J GJ25  —  2010中3.0.2规定。而对于各类用房来说,其选址应符合《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以达到方便统筹、便于管理、保证安全的工作目标。

4.建筑设计

办公用房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16)规定。阅览用房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JGJ 25  —2010中4.3.2规定,整理用房可以参照执行。档案库房除《规定》已经明确的明火设施、给水点、给水排水管道设置要求外,档案装具布置、库房门窗要求应符合  JGJ 25  —2010中4.2.8、4.2.9、5.3.3、5.3.4规定。此外,档案库房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当与档案库房配备的档案装具相匹配。库房采用密集架的,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8kN/m2 ,或按档案装载情况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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