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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我们只了解了一部分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接下来我们继续来了解一下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的具体情况。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科研电子文件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
(一)形成的科研电子文件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形成科研电子文件的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文件,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电子文件,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文件,功能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科研电子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科研电子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从外部接收的电子文件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
第十九条 科研档案应当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进行整理,科研电子档案应当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进行整理。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开展科研档案数字化。
第二十条 科研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档案保管的要求,库容量满足未来档案增长的需要。科研档案保管过程中应当定期检查科研档案的保管状况,及时修复破损档案。涉密科研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管。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保管期满的科研档案进行鉴定。保管期满科研档案的鉴定应当由档案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共同进行。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科研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确无保存价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机制,促进科研档案信息共享,加强科研档案资源深度开发。科研档案的开发利用应当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符合知识产权保护要求,涉密科研档案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科研档案工作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做好科研档案统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分工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应当以任务合同或分工协议条款等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科研档案的归属、流向、处置和利用共享事项。一般应当由牵头承担单位保存一套完整档案。参加单位在保存本单位承担任务所形成档案的同时,将副本或复制件送交牵头承担单位。如确系涉及参加单位或该单位科研人员合法权益而不宜向牵头承担单位送交副本或复制件,且有书面约定的,参加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形成的科研档案目录送交牵头承担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科研文件材料归档与科研档案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计划管理单位及项目综合管理形成的档案可按照文书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1987 年 3 月 20 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 号)同时废止。
阅读已结束,看完本文“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二)”相信大家已经对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二)有了相关的了解。如果有需要档案柜、密集架、智能密集架、档案室密集架的顾客,欢迎前来振越官网,咨询我司的客服人员。需要档案库房建设的,振越钢制提供档案库房解决方案。振越钢制一站式精心为您打造。